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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个人挖矿兴华法院宣判首例“比特币矿机”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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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台比特币矿机引发经济纠纷,法院判决

近期,“比特币”再次上演了过山车般暴涨暴跌的“疯狂”行情。 现在我们对“比特币”、“矿机”、“区块链”等新兴名词并不陌生。 许多人加入其中,开始了“挖矿”工作。

日前,兴化法院安丰法院就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公开判决。 这也是我院宣判的第一起“比特币矿机”纠纷案件。 让我们看看发生什么了?

杨、周为叔侄。 杨认为周某在国外做生意,消息灵通,让周某多注意,引进好的投资项目。 在“比特币”上涨时期,周某提出投资“比特币矿机”项目。 杨欣欣然应允,并汇给周某,委托其购买一比特E10“比特币”,单价3.78万元。 10台“采矿机”。 但由于杨完全是个“门外汉”,“矿机”到手后,他委托周某到外省洽谈“低价电”。

矿机运行几个月后,比特币价格持续暴跌比特币案件判决书,杨、周二人的纠纷开始了。 收到部分比特币收益后,由于比特币挖矿速度慢比特币案件判决书,电费高,杨某委托周某出售上述矿机。 征得杨某同意后,周某将上述矿机和挖出的比特币分别以4.1万元和6万元的价格出售。 扣除矿机电费5万元后,周某卖掉了剩余的5.1万元。 袁转杨。

投资近40万元,本金亏了一大半,没赚到钱。 “低价电”贵…… 种种种种,让杨某认为这是周某设计的“陷阱”,周某没有履行委托义务。 ,要求其退还货款37.8万元。

经审查,认为个人比特币挖矿是一种风险很大的投资行为,受算力提升、币价下跌、国家政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本案中,杨某委托周某购买并经营比特币挖矿设备,又委托周某出售上述矿机及因投资回报率低而产生的比特币,并实际收到货款。 周某向杨某披露并汇报了设备运行的电费、矿池的注册登录、矿机的处置价格和产生的比特币等,双方就矿机的购买、运营和销售达成了协议. 期间产生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本案系比特币“矿机”代购、代运营纠纷案。 比特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 它的生成机制是:由“矿工”和“矿工”生成,由设计者提供的开源软件,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提供一定的计算机计算能力。 它虽然不具备货币流通的法律属性,但具有特定虚拟货币的属性,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规定保护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个人比特币挖矿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

法官提醒

现阶段比特币的价值比较高,但是波动性比较大。 作为一种没有法币属性的虚拟商品,投资市场不成熟,盲目投资操作风险很大。 投资者应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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