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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新规:合法财产被不法分子没收怎么办?高院详解应对措施 |保存和执行

一个

刑事判决涉财产异议复议案件的处理原则?

办理刑事财产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要坚持公平、高效相统一的原则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适应司法办案需要,加强协调配合会同刑事司法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刑事判决涉财部分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执法司法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

办理财产部分执行(以下简称刑事财产执行)刑事判决应当审查哪些材料?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协同工作的意见》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认定和处分财产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 ,刑事财产执法案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生效判决书及其附件,以及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清单;

2.《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被执行人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已查明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随案移送的财产、已被移送的财产。处置,并详细说明。被执行人(注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和具体数额、应当没收或者退还的财产和具体数额)、被执行人所在监狱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服刑期间,以及该人的直系亲属或代理人的信息。联系方式等

三个

转让执行材料不全怎么办?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协调运作的意见》第四条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立案。经审查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移送执行机关;材料缺失的,应当要求刑事司法部门及时补齐。

执法机关发现移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刑事审判部门补正,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在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执行依据不明确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四个

刑事有效判决有哪些明确具体的标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关于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判决内容应该是明确和具体的。被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赔偿的,应当注明追缴或者退还的具体金额或者财产名称、数量;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具体财产或者数额;涉案被害人财产或者人数较多,不宜确定主要裁判标的。如果在文中详细列出,可以总结并附上清单。

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当明确哪些是违法所得被认定为涉案账户怎么办,应当追缴的具体数额,哪些是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当追缴哪些人?被没收或退还。

五个

刑事生效判决不明确的具体情形?

答:下列情形视为生效刑事判决不明确、具体:1.在刑事判决正文或事实认定中,未确定查封的财物是否涉案是非法收入; 2. 判决没收财产,未说明被告的具体财产和具体数额;房产的金额或具体名称、数量等。

六个

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明确、具体的,执行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筹开展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刑事判决的财产相关部分,执行机关发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求司法部门的意见。司法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改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答复的,执法机关可以向各级院长报告,督促审判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上级法院制作。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向上级法院执行机构报告,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征求司法部门意见。司法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改正。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答复的,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报请院长督促司法部门答复。

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有效法律文件由其他法院制作。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可以向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法院执行机构征求司法部门的意见。司法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改正。司法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出具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报请院长督促司法部门答复。

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或移送执行表仅列明涉案财产,但并不清楚是否属于应追回的违法所得,或仅注明需接受审查执法部门。如何处理?

答:本案认为刑事生效判决的内容不明确、具体,参照前款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被外人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如何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的涉财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扣押、扣押的涉财财物提出异议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冻结,并认为刑事判决没有认定属于应当追回的赃款的财产是错误认定还是应当认定但未认定的,异议审查部门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司法部门作出更正和裁定;刑事司法部门不能通过裁定改正的,应当通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书涉财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被执行人认定刑事判决书涉财物为赃款用于清偿债务、转移或者设立其他产权负担的赃物,案外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回。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涉案财产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九个

如何审查当事人及外人对执行机关执行刑事财产刑的异议?

答:执行机关为执行刑事财产刑罚(如罚款、没收财产等)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涉及刑事诉讼中财产扣押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当事人认为执行违法,或者案外人主张的实体权利足以阻止执行标的执行的,应当按照民事执行异议和复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十个

什么机构会审查对犯罪分子和平民交叉没收财产的异议?

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所处的阶段审查处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涉刑事诉讼财产管理办法》,对查封、冻结的财产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撤销并退回,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外人与涉案财产有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并告知人民法院参加诉讼听取他们的意见,明确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复议、申诉、投诉或者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十一

民事案件执行人对刑事案件候审提出异议如何处理?

答:申请执行人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提出异议(实际上是侦查机关正在等待扣押),请求继续执行的,可以按照依照刑法规定,向正在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检察、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有异议的,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决定继续扣押或者解除扣押;也可以向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机关提出异议,执行机关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民事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法》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并移送侦查机关,或者不中止执行,但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不能撤销。

十二

刑事生效判决事实认定部分认定的涉案财产能否执行?

答:原则上,只有判决书正文确定的涉案财产才能执行。但是,参照(2016)最高执法第401号执行裁定书,如果认定刑事判决的事实为不法财物,且判决正文足以认定其是应该被强制执行的财产,它也可以被强制执行。

十三

执行人财产不足时如何确定财产分配顺序?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根据权利的性质和赔偿的优先顺序,确定该人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财产不足以支付时的清偿顺序,按照下列顺序执行:1.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 2. 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3. 其他民事债务; 4. 罚款; 5. 没收财产。债权人对被执行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主张优先受偿的,应在支付第一笔医疗费用后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方式不同,执行财产不按债权比例或扣押顺序分配.

十四

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异议复议审查可以不审理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和复议的审查,应当依照公开听证会。不组织听证会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被执行人正在服刑的,可以不通知参加听证。

十五

生效刑事判决没收的个人财产变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折价执行罚款时,是否需要向被执行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等文件是否符合民事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被执行人是否有权提出异议?

答:鉴定报告书和拍卖裁定书应当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或者拍卖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财产处分参考价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可以在接到报告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审查处理。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对网上询价平台、评估机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审查结论、价格协商或定向询价等作出的说明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

被执行人合法投资与非法所得混用如何处理?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判决书涉财部分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被执行人投资或者购买赃款、赃物连同其他合法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追回赃款和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所得。

在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涉案账户怎么办,由案外人承担证明混合财产中是否存在合法财产以及该合法财产的具体份额的责任。

十七

第三方善意取得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答:在下列情况下,应视为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在执行程序中不予追回:1.第三人转让时涉案财物,不知道被执行人无权处分或者不知道是涉案财物,不存在重大过失; 2.被执行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 依法应当登记的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指定的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应承担其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举证责任。第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涉案财产是善意的,但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

十八

转移涉及的赃物如何处理?

答:《河南省被盗、没收物品罚款和没收物品管理条例》对被盗物品(即依法认定为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犯罪所得),适用本特别规定。根据《河南省处罚和没收财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判决、裁定、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盗财物由办案机关直接移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依法拍卖。刑事审判部门将涉案赃物移送执行的,应当退回刑事审判部门,并告知直接上缴财政部门。

十九

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财物处分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认定和处分财产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在查封、查封、冻结募捐刑事案件中,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参与,依法妥善执行和处置;对跨地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单独办理的,依法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处分上级制定的统一规划涉及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违反规定的涉案财物;易损坏、易丢失、易变质的物品等不宜长期存放的物品,易折旧的物品,维修费用高的物品,诉讼中不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如如牲畜、家具、家电、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财产,以及有效期即将到期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可以在诉讼结束前使用。依法处置变现,所得款项将统一存入唯一合规的资产处置账户,诉讼结束后一并处置。

除上述特别规定外,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所涉财物的执行和处分,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二十

黑恶势力刑事案件涉财物的执行和处分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如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道犯罪案件涉案财物执行和执行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黑道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执行和处分有特殊规定部队,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本期主编

执行总编李媛媛 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